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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问题导致车辆爆胎,产生的拖车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4.08.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305人
律师解析:
根据常规,交通事故中的拖车费用可能由涉及事件的执法单位、涉事当事人或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具体的付费主体需视下列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执法部门可承担的范畴包括:
(1)如若机动车驾驶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停放及临时停车的相关规定时,驾驶员自身并不在场或虽然在场却未能及时履行驶离义务,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进的;(2)如因其他交通违规行为,被依法暂扣车辆,乃至为搜集证据而暂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以及(3)若交通事故已达到了自行协商解决的条件,但涉事人员并未撤离现场,导致交通拥堵等问题的出现。
其次,由当事人负责的场合包括:
执法部门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均可将现场车辆移动至指定场地或对周围交通影响较小的地方,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拖移费用:
(1)由于车辆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而占据道路资源,当事人并未在现场,或者其自身无法自行将车辆移开,从而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的行进;
(2)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占用了道路资源,当事人未在现场或者难以自行将车辆移开,从而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人流,同时执法部门也无需因搜集证据而强制扣押事故车辆。
再者,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细则中规定了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所需费用,可得到部分理赔,但总的赔偿额上限不得超越保险金额的两倍。
这意味着,施救过程中所产生的拖车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即使并非能全额赔偿,起码有一部分的费用会获得支持。
最后,部分保险公司的保单还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道路救援服务,此服务对于常在城区内活动的车辆而言极为实用,有效地处理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的拖车需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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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主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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