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常规,交通事故中的拖车费用可能由涉及事件的执法单位、涉事
当事人或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具体的付费主体需视下列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执法部门可承担的范畴包括:
(1)如若
机动车驾驶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停放及临时停车的相关规定时,驾驶员自身并不在场或虽然在场却未能及时履行驶离义务,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进的;(2)如因其他交通
违规行为,被依法
暂扣车辆,乃至为
搜集证据而暂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以及(3)若交通事故已达到了自行协商解决的条件,但涉事人员并未撤离现场,导致交通拥堵等问题的出现。
其次,由当事人负责的场合包括:
执法部门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均可将现场车辆移动至指定场地或对周围交通影响较小的地方,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拖移费用:
(1)由于车辆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而占据道路资源,当事人并未在现场,或者其自身无法自行将车辆移开,从而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的行进;
(2)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占用了道路资源,当事人未在现场或者难以自行将车辆移开,从而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人流,同时执法部门也无需因搜集证据而强制扣押事故车辆。
再者,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细则中规定了对
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所需费用,可得到部分理赔,但总的
赔偿额上限不得超越保险金额的两倍。
这意味着,施救过程中所产生的拖车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即使并非能全额赔偿,起码有一部分的费用会获得支持。
最后,部分保险公司的保单还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道路救援服务,此服务对于常在城区内活动的车辆而言极为实用,有效地处理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的拖车需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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