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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果搜小朋友的身这种行为是侵犯孩子的哪种行为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1、搜身行为已然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所谓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即代表公民有权完全自主地支配和掌控自己的身体,依法不得以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方式被限制、拘禁、搜查以及侮辱。名誉权则是公民或法人因自身个性特质所展现出的社会价值而享有得到社会公平公正评价的基本权益。
2、隐私权,这是专属于每个人私人生活空间的隐秘领域,它强调公民期望掩饰并不触犯公共秩序的个人事情,未经其本人首肯,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泄露其隐私信息的权利。因此,搜身行为仅限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力及名誉权造成损害。
除非在此次强制性的非法搜身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诸如生理上的缺陷等涉及个人隐私事项且未经许可公开揭示出来,否则仅仅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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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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