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均被认为构成
卖淫嫖娼行为:
首先,买卖双方须在主观意识达成一致,即确立了双方之间关于性交易的相关约定,包括交易的具体内容和价格等事项;
其次,买卖双方已经开始实际行动,包括支付相关价款或获取对方金钱、财产方面的承诺,但是因为非个人因素导致尚未完成实际性的性交行为;
再者,即便已发生性交行为,但尚未进行金钱、物质交易的,也将按照卖淫嫖娼行为进行
处罚。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对于性质较为轻微的卖淫、
嫖娼行为,处以最高不超过十五天的
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况相对较重的此类
违规行为,则将处以最高至二十天的拘留,以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若在公众场合公然进行拉客招嫖活动,情节较轻的,将判处最高为五天的拘留,或者最高五百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天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外情形时是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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