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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职务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4.01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的差异点在于:
1.作品所反映出的意念存有差异:
通常而言,职务作品是由作者个人的思维和情感投射至作品之中。
也就是说,职务作品归根结底是作者个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2.单位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功能存在异同:
相对于职务作品而言,单位往往仅能提供相对简单的物质及技术支持,对于作品的整体规划和具体执行细节往往并未过度插手;在此期间,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依据自身的理念和观念去完成整部作品,只需最终顺利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职责即可。
至于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普遍情况下由单位全盘掌控并深度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单位担当起主导者和组织者的重要角色,同时以单位名义表达创作意图,针对创作过程中的任何偏差以及可能产生的发展趋向,单位均将保持密切关注并做出相应决策。
3.对作品享有权益的强度存在显著不同。
单位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为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作者肩负的压力。
因此,单位应对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力应该相当充足,这涵盖了占有、使用、分享收益和处置等多项权利范围之内。
然而,对于人事作品而言,由于作者在整个创意和创作过程中扮演主角,单位仅在物质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方面给予了支持和方便,因此,作者应当享受绝大部分权利,单位仅持有优先使用权等有限权利(除非相关著作权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4.两类作品责任承担的责任主体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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