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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强险的车辆除扣留机动车外还会受到什么处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首先,若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么,交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暂扣其所驾机动车,并要求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必须立即补办相应的交强险手续;
其次,对于非法使用且已被注册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有效保险证明等关键凭证的行为,交通警察同样可以依照上述法规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置,即依法实施扣押该辆机动车,同时,处以违法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倘若有肇事者故意伪造、变造甚至使用虚假的保险标志,或使用非本车型的机动车保险标志,交通管制单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可依法扣留涉案机动车,并对违法者处以最低为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同时,责令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相应的保险赔款手续,并且,在处罚完结之后方可返还所扣押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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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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