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若驾驶员在
驾驶机动车时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购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么,交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
暂扣其所驾机动车,并要求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必须立即补办相应的交强险手续;
其次,对于非法使用且已被注册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有效保险证明等关键凭证的行为,交通警察同样可以依照上述
法规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置,即依法实施扣押该辆机动车,同时,处以
违法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倘若有肇事者故意伪造、
变造甚至使用
虚假的保险标志,或使用非本车型的机动
车保险标志,交通
管制单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可依法扣留涉案机动车,并对违法者处以最低为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同时,责令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相应的保险赔款手续,并且,在
处罚完结之后方可返还所扣押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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