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因快递员之过失而导致包裹遗失,则相应的补偿责任应由快递服务机构承担。
因为在货物运输服务协议中,快递公司被视为合同双方中的甲方,而快递员仅是依照职权进行执行工作,并非协议的合同双方。
然而,如若上述因素非基于快递公司所负有的责任而酿成包裹遗失(例如下述情况:
遭受
不可抗力、预期货物所属的自然特质或收件人本身的个人过失),那么快递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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