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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4.12.20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行政案件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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