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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4.12.2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如下:
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
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作为相对一方债权人,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可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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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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