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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基本程序包括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拍卖的基本程序包括:法院在拍卖前评估固定资产的价格,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以物抵债协商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保留价进行确定,法院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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