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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破产清算资不抵债

时间:2026.04.2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是一般情况下资不抵债破产的主要原因,而破产后清算是最常见的做法,各国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通常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我国采取的主要是概括式的方式,破产之后可以对破产财产及时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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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齐光律师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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