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拒执罪提起
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
申请执行人有
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
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
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
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
拘留等
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有关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
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等。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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