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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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提供场所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该罪根据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需要立案追刑责: 1.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 2.赌资累计达5万元; 3.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4.建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衡量标准往往涵盖了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状况。若该行为人从所属单位非法挪用的资金总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则通常会被视为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从而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然而,具体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还需要考量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由此而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等等诸多因素。

关于网络上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构成:首先是指设立并且经营自己的赌博网站,并且在这个网站上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投注资金;其次是指建造并运营赌博网站,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再者就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负责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投注资金;最后则是指参与到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环节中去。

山东省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抽头渔利超过5000元;2.赌资总额超过5万元;3.参赌人员超过20人;4.提供赌资超过5万元;5.收益超过1万元;6.招募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这些情况都需要受到关注,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

在讨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专用场地和显著的涉赌获利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地,并且涉及到较大的赌博盈利,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短期内频繁提供场所也可能违法。如果在短时间内频繁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这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最后,如果因为提供场所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危害,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因素共同界定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