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
诉讼期间,复议决定是应当继续执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
民法院认为该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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