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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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对象不同、要件不同、效果不同等,对于代位权一般是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实施处分或者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另外债权是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的,而撤销权只是恢复了履行能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者在防止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但是在目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债权的内容、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3、主观过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