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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枪毙还是注射能选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罪犯选择死刑的执行方式,所以根据基本尊重人权的精神,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罪犯选择执行的方式。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是注射等方法执行。
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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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炫律师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赵炫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刑事案件、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部主事人,带领整个律所刑事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千起。涉及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开设堵场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帮信罪、寻衅滋事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贩卖毒品罪等等各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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