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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假释新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10.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职务犯罪中,假释并没有特殊规定,参照假释的一般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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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职务犯罪中,假释并没有特殊规定,参照假释的一般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更多>>
  • 符合条件可以假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职务犯罪假释的规定,只要满足假释的要求,那么职务犯罪也可以假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如下: 1、该犯罪分子的...... 更多>>
张涛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 zhangtao1982830 北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刑事部执行主任、盈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领域“优 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刑法和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成功办理过数百起案件,与公检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 职业经历 盈科浙江区刑事专 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 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盈科 (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执行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杭州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成员 执业领域: 1、婚姻家庭领域: 专 业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提供涉及婚姻状况调查,代理婚姻过错赔偿诉讼,抚养权纠纷,代理。  2、刑事领域: ①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材料,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审判阶段:参加法庭审理,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②死刑复核阶段: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③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④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3、代理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工伤索赔,名誉侵权索赔等法律事务遗产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审判阶段,参加法庭审理,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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