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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农村债权债务怎样清理

时间:2024.10.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农村债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债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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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职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在大学期间多次组织参加法律研讨活动。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民事、商事、执行等案件。其中多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与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执业前有多年法院的工作经验,熟悉法院的审判思路,善于和法官沟通,能以法院的角度分析案件问题。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买卖、各类民商事案件及非诉案件。 李晶律师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委托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专业知识深厚。诚实守信,兢兢业业,用心去做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委托人的心愿,用自己行动去捍卫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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