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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按时间报告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10.1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而清算程序不等人;
3)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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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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