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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有何区别

时间:2026.04.18 标签: 涉外专长 国际贸易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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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鸿飞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汪鸿飞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汪律师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业务领域方面,汪律师具备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资本市场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曾服务过的代表性客户:包括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百联集团等大型国央企,也包括小电科技、巨星行动、聚美优品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汪律师目前还担任裕东集团、袋王科技(中日合资)、银峰铸造(中西合资)等行业龙头企业或跨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案件方面,汪律师具有复杂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非诉方面,汪律师曾为跨境收并购业务、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股权投融资、大型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项目、企业赴港上市项目辅导、银行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及复杂商事交易文件审核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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