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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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出让股权不违法。股权作为受法律保护和可转让的财产权益,其所有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自由处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如欲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需获得除该股东外其余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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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无明显漏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则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某一方在签署后反悔或试图改变原有承诺,也无法改变协议的约束效力。因此,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必须按照原协议执行,无法随意更改。这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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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遵循:股东会审议接纳方资格,律师尽职调查,双方实质性洽谈定价,股权价值评估与验资,股东会确认股权变动,最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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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或家庭经营实体,不具备公司股权结构,因此不能转让股权。其财产权益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如需转移财产权益,需注销后由新经营者重新注册。而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守《公司法》,股东间可自由协商转让,但转让给非股东需过半数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