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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侵害著作权人展览权的行为

时间:2024.09.2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73人
律师解析: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
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则不能算作展览。
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对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
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原件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展会展览该作品或者委托展览活动举办方展览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
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当其占有原件时的原件展览权和复印件展览权;
获得著作权原件的所有人即获得原件展览权但不享有复印件展览权,当其展览复印件时即侵犯了作者的展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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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

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系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具理工科专业背景与法学研究能力,拥有研究生学历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是法律与技术交叉领域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执业以来,她始终秉持“专业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及婚姻继承等领域的诉讼服务。 王丹律师凭借理工科背景的独特优势,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的技术分析与法律维权,曾代理多起复杂专利侵权纠纷,通过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作为南通市姚港社区、中远社区的法律顾问,王丹律师始终将法律服务的“温度”融入基层治理。她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民法典》《劳动法》等专题普法讲座,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家庭财产继承等高频问题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此外,她积极参与南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崇川区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丹律师始终将公益普法视为职业责任,依托“法律六进”活动,深入企业、学校开展法治讲座。 “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是王丹律师的执业准则。她坚持对每起案件进行多维度法律检索与类案分析,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与真诚的服务态度,她已赢得众多客户的长期信赖,持续以法律智慧护航客户发展,用专业温度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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