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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时间:2026.04.2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65人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存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其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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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艳律师

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何律师在民事民商方面有较好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成功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多次应邀对顾问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主要涉及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的管理及各种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等。何律师办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确认合同纠纷、股东出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何律师办案风格细致,认真,办案经验丰富,在案件处理中善于运用协商、调解方法,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经何律师代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新的一年,何律师将继续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感谢新老客户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信任。心怀感恩励志行。排忧解难暖人心,我们始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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