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
汪锐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曾服务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现为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处理诉讼案件300余宗,尤擅长合同、房产、公司、债权债务及婚姻家事类型案件,代理案件胜诉率高,结案周期短。因为长期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累计制作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文件等法律文书超过2000份,代理参与民商事谈判并解决的争议超过60宗。2017年10月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不利的被告代理人,在了解到原告之起诉极有可能虚假诉讼后,为当事人及时设计了一段录像场景,成功捕捉到对方当事人焚毁对我方有利证据的录像,并最终说服了一审法官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二审已维持原判;2017年11月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原告代理人,得知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转移财产后,汪锐律师连夜赶往对方公司附近待命,就近办公,最终在当事人委托后的第二天完成了立案和财产保全工作,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前往法庭调解,360余万元的货款及诉讼费、保全费尽数收回;在2018年3月的一宗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作为弱势的村民一方代理人,广泛检索了大量判例,对比了新旧法律条文,最终为部分村民追回权益,间接影响该村村委会的办事合规性。怀揣对法律的敬畏之情,汪锐律师在代理的诉讼案件中,尽职尽责,能够深入了解案情,广泛检索判例和依据,丝毫不怠的为当事人谋求权益,合法规避近乎一切风险,同时在处理非诉事务上,大量的文书拟写和止争谈判经验,使得当事人能认可给出的法律意见,争议双方往往通过律师工作而不计前嫌重归合作。汪锐律师认为:司法环境越来越光明,觉察法律先机以及握紧法律武器的人才能稳妥的走向人生巅峰,守护财富和幸福。他自认是年轻而富有激情的律师,也是忠诚又不失原则的朋友,与之为伍,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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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确要求,在借贷交易磋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约定违约金的权利,然而,关于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必须严格遵守与实际损失相当这一准则。若违约金设定明显低于实际所受之损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将依照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对违约金金额予以相应的调整增额;反之,如违约金设定过高,亦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减额调节。

借款利息的上限限制究竟是多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签署借款协议过程中约定的利息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越该笔借款成立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具体而言:1.若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上述限制,那么作为出借方,您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所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2.若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这部分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定范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出年化利率15.4%,此乃司法保护的最高限额。在此区间内,任何利率水平皆被认可合法合规。其次,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作为衡量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取代了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果超标,则此种行为被视为非法。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如果借贷双方并未对利息作出任何明确约定,则其中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中,倘若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其主张的利息权益。

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制是多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越借款合同时段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之限。在借款双方就利率达成协议且未超出这一限制时,若债务人要求借款方按协议所定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然而,如果利率超过了上述规定即借款合同时段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那么超出该限度的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