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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24.09.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具备下列要件即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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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律师

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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