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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实缴

时间:2024.03.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不需要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设立也就是认缴制。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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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兴涛律师

江苏吴程吴律师事务所

史兴涛律师,江苏昊程昊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合同、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曾担任多家银行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史兴涛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流。 史兴涛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律师来说的小案子,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奔赴全国各地开庭,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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