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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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有其明确的法律保护范围。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计算利息时采用的利率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超出此限制,则意味着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然而,对于本金及其合理部分的利息,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如期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民间借贷月息二分利显然是不具备合法性的。然而,若借贷双方所达成的利率约定未超过借贷合同订立之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该等约定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保护和支持。另一方面,尽管出借人和借款人有权就利息事项进行约定,但如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范围,那么这部分超出的利息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现行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已调整,年息上限由24%降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请注意,月利率2%已超出此范围。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调整利息数额至符合LPR四倍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现行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已调整,年息上限由24%降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请注意,月利率2%已超出此范围。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调整利息数额至符合LPR四倍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