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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时间:2024.10.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92人
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要分阶段确定:如果是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是交付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是原标的物滋生、增值、繁衍而来的,是基于对标的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受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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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鹏鹏律师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邹鹏鹏,现任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8年专职法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建设工程等核心民商事法律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可落地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教育背景是执业根基。我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为我构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让我能够在复杂案件中快速拆解法律关系、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从业至今,我已成功承办民商事案件350余件,服务足迹覆盖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重点行业,积累了横跨不同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也炼就了应对各类复杂法律问题的实战能力。 在多年执业生涯中,我始终以“客户至上、诚信为本”为执业理念,凭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与卓越的案件处理能力,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多次被客户评价为“靠谱律师”。我曾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水准法律服务,无论是常规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还是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代理,均能以专业视角为客户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代表性案例见证专业实力: 1、在某股权转让与两百万债务纠纷案中,原告依据协议主张200万及利息赔偿,我通过细致梳理资产证明,精准论证案涉股权无实际价值,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为委托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2、在隧道爆破致房损恢复原状纠纷案中,面对村民提出的房屋坍塌恢复原状诉求,我从法律可行性与实际操作层面充分举证,最终法院终审驳回原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理平衡了各方权益; 3、在某职业放贷嫌疑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追讨46万余元借款,我穿透复杂的资金往来记录,成功论证债务已实际清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未来,我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诚信、卓越”的执业准则,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以更精湛的专业能力、更务实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法律支持,做客户身边靠谱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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