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客体:是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
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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