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
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
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
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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