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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4.10.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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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亚丽律师

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唐亚丽律师,具有正规的法学教育背景,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就到基层法院实习并多次在河南法制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报刊及网站发表文章。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她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办理过涉及刑事及民事纠纷的诸多案件,以其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多类案件中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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