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
王珊,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珊律师对律师工作充满热情,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耐心、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王珊律师办案扎实、追求完美,秉承“力求为当事人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的关于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损害等方面的案件,她善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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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一方单独负债,那其共同财产有可能会被冻结。要是这笔债务被认定是个人责任,法庭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过,要是个人财产不够还债,而且共同财产中能够明确划分出债务人的份额,法律也是允许查封和执行这部分共同财产的。

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定婚姻关系中,以下资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1.夫妻各自获得的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收入;2.夫妻两人通过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3.夫妻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创造的收益和增值部分;4.夫妻继承遗产或者接受他人赠予时,若未特别注明仅归夫妻中的其中一人所有,则该等财产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然而,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购置的房屋将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而是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假如夫妻双方就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购买的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便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判断;其次,倘若房屋系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此种情形下,房屋便可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予,从而成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此类房产同样可以归属于购买者的个人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全新规定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首先,若在夫妻双方并未对财产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入等均应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其次,夫妻双方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对共有财产的归属与处置方式作出约定;最后,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需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负债只需要在他自己的资产范围内执行。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仅属于个人负债,或者符合特殊的法律例外情况,否则他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