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
法人的
有限责任实际
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
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