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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偿?

时间:2025.05.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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