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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5.05.30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
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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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恩怀律师

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

科资律师事务所办案部专家律师、高级劳动管理师。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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