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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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税收领域涉嫌偷逃税款,股东在其中的责任应当如何准确界定我国对于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双罚制”的严格执法原则。首先,如果股东被判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当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处罚。

在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的事件中,若其中的股东在其所知悉的范围内未曾涉及相关活动,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有偷逃税费行为应由原法定代表人负责,因其发生在其任期内并由其主导。如原法定代表人对此不知情,则责任应由直接负责人承担。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对此负责。

在公司存在偷逃税现象时,若股东不知情,可免于责任。法律规定,对采用欺诈手段虚假申报或故意不报且逃避税款数额较大者,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款;若数额巨大且占比超过应纳税额30%,则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公司股东或面临牢狱之灾。根据法律,企业偷逃税款超过应纳税额10%,将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税额占应纳税额30%及以上,则将面临三到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