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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5.05.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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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博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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