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营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罚是: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运汽车超载50%以上,将一次性扣除驾驶证12分;七座及以上载客汽车超载50%以上,视为严重交通违规,一次性扣除9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安全规定,货物总重超过车辆设计最大许可总质量50%以上,同样一次性扣除9分。

超载行为罚则: 超出核定载重30%或违规乘客数量,罚500-2000元;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罚200-500元;承运货物超员20%或未经许可装载,罚500-2000元。超载影响: 威胁运输行业良性发展、加重空气质量负担、危及驾驶员生命安全、易引发交通事故。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