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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1047人
律师解析:
此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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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 更多>>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 更多>>
  •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 更多>>
  •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 更多>>
程杰律师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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