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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3.27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
2、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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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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