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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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涉及盗窃和抢劫罪行的复杂案件时,通常会遵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进行裁决。这意味着,当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时,将依据其中法定刑罚更为严重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位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之后,为了逃避追捕而采取了暴力手段,那么他的行为原本属于盗窃罪,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出现,有可能导致其行为被认定为抢劫罪。

盗窃罪亦可被视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尤为普遍且数量巨大,这也被称为连续犯。这种犯罪形式通常是由同一人在短时间内或者较长时间段内连续多次实施的具有同类性质的犯罪行为,每一次行径都触及了同一个罪名——这便是连续犯最基本的特征。对于盗窃罪的连续犯,我们需要将所有的犯罪金额进行累加计算,以准确评估其犯罪程度和危害性。

实际上,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盗窃罪并不属于持续犯类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凡涉及盗取公共或私人财务,数额超过特定数量标准(即所谓“较大”),或者出现多次盗窃、侵入他人宅邸进行偷盗、在身着武器的情况下进行盗窃、采取秘密行动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均将遭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盗窃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连续犯。连续犯指的是犯罪人基于同一个或概括性的犯罪意图,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每次行为都涉及同一罪名的情况。如果某人在某一时期内,因为相同的盗窃故意,持续不断地进行盗窃活动,那么他很可能就构成了盗窃罪的连续犯。

盗窃行为不以连续加害为特征,也非对同一受害者或财产一直进行侵犯。它的既遂标准是非法获取财物,一旦得手,犯罪就宣告结束。之后的非法占有只是犯罪所导致的结果,而非行为的持续。所以,盗窃不符合持续犯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