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
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尤其在刑事精细化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业务,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取得了较优秀的业绩。服务理念: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善始善终,坚持“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的发展理念。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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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并不只是个人才能触犯,单位同样也能涉及。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是指个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前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当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时,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标准来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此罪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单位的决策过程、行为动机、利益归属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有预谋地以不合法据有的为目的,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运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获取财务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我们所提到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公司、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了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

在一般的情况下,单位并不被视为适用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可能构成为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多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从而构成单位犯罪。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单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考量单位是享有设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资格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数量级别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若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将被课以罚款或全部资产的没收。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此种犯罪行为亦存在着单位犯罪这一形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为个体自然人,也可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