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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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故意去打别人,那可就是犯法了。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说的,如果你的行为把人家打成了轻伤或者轻微伤的话,警察叔叔可能就会来找你麻烦,给你上一个叫做“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你的行为把人家打得很严重,比如重伤甚至是死掉了,而且还符合这个条款里讲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你就有可能要被关进监狱,接受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处理方式究竟是拘留还是其他强制措施,取决于相关案件的详细案情。在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倾向于对案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确保该嫌疑人不会涉嫌逃逸法律追究或者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然而,若案件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也有可能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针对故意伤害罪这一犯罪行为,其所涉及到的刑事拘留期间通常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设定。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拘留期的上限可长达37天之久,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的初次拘留期最多可达3天,若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经审批可将该期限延长至4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与他人联合作案的嫌疑人而言,则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

故意伤害罪拘留的标准主要看案件的严重程度。如果伤害较轻,可能就不用拘留;但要是情节恶劣、影响大,那几乎肯定要拘留。具体怎么判罚,会考虑伤害程度、用的手段、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还有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因素。

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径达到轻伤或者更严重的程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能会决定对涉嫌施暴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其行动自由。概括来说,在具备确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证明嫌疑人为故意伤害行为的元凶的前提下,如果怀疑其有潜逃、销毁关键证据或进一步实施暴力行为以威胁公众安全等潜在风险,就符合采用刑事拘留的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