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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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让未成年人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年龄来判断。一般来说,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年满十六周岁,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从轻处理,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的成长和教育需求在司法过程中会被充分考虑。

按照中国《刑法》明文规定,在16周岁以下阶段,因年龄因素而对大多数刑事罪行无需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便包含了抢夺罪这一类别。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未成年人群体触犯了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释放危险性物质等被归类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即便其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4岁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凡年满十四周岁者即需为以下八类严重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司法责任,其中包括殴打他人导致其重伤之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涉嫌此类罪行的人便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已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在量刑上通常会得到适度的宽大处理或减轻处罚。

已满十六岁之龄者若实施斗殴行为致他人遭受轻伤,将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和量刑。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凡年满十六岁以上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已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仅在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罪行时,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年龄达到12岁且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中,若其涉嫌触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重罪行径,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端残暴手段致使他人遭受严重伤残,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并予以追诉的话,是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然而,对于那些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罪且年龄未超过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给予其宽大处理或者减轻惩罚的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