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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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赌博也是一样,参与赌博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如果因为赌博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会被指控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你在网络赌博中涉及到严重的情节,比如赌资巨大、以赌博为职业或者组织大规模的聚众赌博等,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从而面临刑事审判。但是,如果你的情节比较轻微,比如只是偶尔参与一下小金额的赌博,或者只是因为账户被误冻结而不是因为赌博,那么你可能不会被指控刑事犯罪。总之,参与赌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参加赌博活动且涉及到的资金额度巨大或情节较为恶劣者,将被认定为赌博罪。针对此种情形的法律制裁措施,通常包括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是管制,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将会综合考虑涉案赌资数额、犯罪行为的情节以及当事人过去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定夺。若仅属偶然参与且情节较轻者,则有可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转而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团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或把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博罪。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赌博行为也受到严格监管。如果参与者的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聚众赌博”。

网络赌博涉案的判刑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和开设赌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罪行和量刑视情节而定。赌博罪判刑通常在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罚款。开设赌场罪判刑一般为5年以下,情节严重则是5年以上10年以下,都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