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
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受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
车辆登记
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
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在车辆买卖中,最好是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登记,尤其是作为卖方,更应坚持这一点。如果车辆发生事故,由于很多人转让车辆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没有留下转让和交付的
证据,那么,当原车主不能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已经交付给实际所有人,这时,实际已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的原车主,仍会被认为是肇事车的所有权人,当肇事者无法赔偿时,原车主就会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惹上一大堆麻烦事,可谓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