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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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案件中,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的刑罚,与他参与的程度以及主观上的故意相关。要是知道是诈骗,还积极参与并起到关键作用,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承担刑事责任。

若中间人未意识到或疏忽未察觉他人正在进行诈骗犯罪,且在被骗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则不视为诈骗共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即便其角色受限,若所得利益源于非法,仍须依法追缴。

具体情况应依据事实判断。若介绍人在事件前不知情,仅起中介作用且未牟利,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若介绍人事前知情或参与诈骗计划,则与诈骗者同视为犯罪团伙,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责任划分需基于事实,不可一概而论。

合同诈骗案中,中间介绍人的法律责任需视情况而定。若其未事先知情,仅起中介作用,则无需担责。但若其事先了解或推测某方有诈骗意图,甚至参与策划,则视为共犯,将受法律制裁。诈骗金额巨大时,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若引荐者事前对欺诈行为不知情,仅作为双方联络的桥梁,且未获利,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但若引荐者事先知情或参与策划诈骗,则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引荐者的责任取决于其对欺诈行为的知情程度与参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