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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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特指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环节中,为获非法利益而违反经济、行政法规,对国家经济管理构成严重威胁并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行为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发生在经济领域,主观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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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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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确定基于四大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涉及金融事务、社会经济规范及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的规定;客观要件表现为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的行为;主体要件为广泛的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为故意,明知为犯罪所得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并期望结果实现。根据法律,洗钱罪是为掩饰、隐瞒多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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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若还实施了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恶劣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但若能尊重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且不虐待被买儿童并允许其被解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