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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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自首情节是否能获得适当减轻处罚依据相关律例,对于实施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之行为者,通常应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严管,并处以相应罚金。若犯罪情节恶劣至极,相关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额外罚金处罚。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中,十万元以下的数额是否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若涉及掩饰或隐瞒十万元的违法行为,则该行为主体有可能被认定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需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通过罚款来履行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对掩饰隐瞒犯罪额度在一万元内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积极的退赃退赔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凡是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均应主动退回赃款和赔偿损失。至于对隐藏、隐瞒犯罪非法收入的案件而言,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将积极退还视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刑事处分情节。然而,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权衡。

关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从轻处罚是否与自首行为有关的法律研究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进行退赃主动缴罚这一情况,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倘若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缴纳违法所得款项,便可得到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一般判3年以下,轻的话几个月徒刑,交罚金或单处罚金。要是《刑法》规定的那些窝藏、转移等行为,也是一样的处罚。情节严重的,3到7年,并交罚金。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上述处罚。量刑时会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