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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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特指一种由个人或组织,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目的,向国家机关、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提供贵重物品的行为。而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个人或组织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向这些机构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属于单位行贿犯罪的范畴。另一方面,单位受贿犯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通过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本质区别对于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大致上可以归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受贿罪的实施主体主要限定于自然人,也就是指在我国担任公职的人员,其中包括那些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群,例如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在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然而,单位受贿罪的实施主体则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之中。其次,在个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不需要以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要条件;但是在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无论行为人是采取索取他人财物的方式,还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都必须以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再者,个人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情节严重,但单位受贿罪则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素,否则轻微的单位受贿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最后,个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所索取或非法取得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单位受贿罪则是将所获得的贿赂财物归属于本单位所有并加以支配。

界限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

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受贿罪是个人犯罪,单位受贿罪会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员处罚。受贿罪是对个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