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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如何处罚?

时间:2025.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一、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非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致人死亡或者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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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文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胡传文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宿迁刑事专业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辩护以及刑事辩护与民事诉讼交叉领域研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劳动、公司类及侵权类专职律师。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人损赔偿。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积极的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坚持对劳动法、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及 时更新知识储备,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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